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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應查扣92斤黃金案:按當時價格賠償384萬

 

近日一則“吉林商人46公斤黃金被沒收”的新聞引發(fā)關注。吉林省吉林市下轄樺甸市商人于潤龍,因涉嫌非法經營,46公斤黃金遭吉林市公安局沒收。法院審理期間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變更,于潤龍從有罪到無罪,案件多次改判。此后,于潤龍多年討要黃金未果。
  連日來,吉林市公安局對這起案件的執(zhí)法辦案過程、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再次進行了梳理。警方介紹,2002年9月21日,樺甸市人于潤龍攜帶所承包金礦自產黃金和從他處收購的黃金共46384克,前往深圳進行交易。在吉林市被警方查獲,所攜帶黃金全部被扣押。同日,于潤龍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潤龍案之所以反復,從有罪到無罪,4次被審判,是因為在于潤龍案審查期間,相關部門對國務院政策改變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王友朋說。
  王友朋所說的“政策改變”,指的是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務院國發(fā)﹝2003﹞5號文件)發(fā)布,取消了有關黃金管理的四項行政審批項目,即黃金收購許可、黃金制品生產、加工、批發(fā)業(yè)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制品零售業(yè)務核準。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于刑事處罰。對此,于潤龍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2005年7月22日的二審判決中,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于潤龍收售黃金的行為發(fā)生在2002年8—9月間,即國務院國發(fā)﹝2003﹞5號文件發(fā)布前,按照當時的法律,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在一審法院審理時,國務院發(fā)布了國發(fā)﹝2003﹞5號文件,取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黃金管理的收售許可審批,導致刑法第225條第一項所依據(jù)的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發(fā)生了變化,其行為按照現(xiàn)在的法律,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于是,于潤龍被判無罪。隨后,于潤龍走上了長期索要被扣押的黃金之路。
  “2012年8月份,吉林市信訪聯(lián)席會議中提出對于潤龍案復查。在復查過程中,吉林市公、檢、法三方一致認為,以黃金生產銷售政策發(fā)生變化為由,判決于潤龍無罪沒有法律根據(jù),應當糾正。”王友朋說,所以,吉林市中級法院依照院長發(fā)現(xiàn)程序,撤銷原判,再審于潤龍案。
  再審中,對政策改變的解讀,依然是案件判決的“焦點”依據(jù)。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政策改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內容依然有效。于潤龍再次被判犯非法經營罪,免于刑事處罰。
  “對于這個判決,于潤龍是不服的,又上訴到中院。”王友朋說。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潤龍案專門作出批復,稱被告人于潤龍經營黃金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公安機關已將涉案黃金出售,建議對于潤龍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公平合理的予以補償。
  同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于潤龍無罪。
  “2014年11月21日,我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退還扣押的46公斤黃金,并向我賠禮道歉。”于潤龍接受采訪時說。
  據(jù)王友朋介紹,于潤龍被拘留之初,吉林市公安局就將所扣押黃金按照金銀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中心分行,總價值為人民幣384萬元。后又將這筆變價款上繳到吉林市財政局罰沒處。
  黃金變賣了,如何賠償,是按照當時的價格賠,還是按照現(xiàn)在的黃金價格賠償,成為事件雙方的又一個主要分歧。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定性有書面意見,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再次判決于潤龍無罪,從尊重司法判決角度出發(fā),我們決定依照《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直接損失的規(guī)定,對于潤龍予以國家賠償。”王友朋說,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支付賠償金384萬元。
  此前有媒體報道中稱,曾參與起草《國家賠償法》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表示,依據(jù)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返還原物,返還不了應按現(xiàn)在的黃金價格折價賠償。而這46公斤黃金,按現(xiàn)在的價格計算,要超過1000萬元。
  對此,吉林市警方介紹,吉林市公安局384萬元的賠償決定,是依照《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直接損失的規(guī)定作出的。
  全國優(yōu)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理事修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于潤龍案是由法律的變更造成當事人無罪。
  “公安局當時對于潤龍的抓捕、黃金的扣留,檢察機關對他的批捕,在當時的法律情況下,都是沒有異議的。于潤龍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由于國家的法律改了,被判處的無罪。”修保說,此案的“黃金”如何返還,當事人應當與公安局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則應交由法院判決。
  采訪中,吉林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李德彥表示,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依然認為于潤龍當年經營黃金行為的違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吉林市公安局在偵查于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一案和辦理于潤龍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過程中,沒有違法行為。”李德彥同時表示,吉林市警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共同研究,對此案拿出一致意見。
  記者從于潤龍代理律師張鐵雁處了解到,于潤龍在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后,已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廳提起復議,目前正在審理中。文/中國新聞網